特困家庭助困办法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遵照“扶危济困”的宗旨,每年将对本市一批有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资助,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凡下列有特殊困难的对象,经政府、单位、亲属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1、本市孤老、孤儿、残疾人、退休人员、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生活保障线者;
2、过去曾在工作岗位对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别困难者;
3、因患严重疾病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者;
4、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名额分配
  市慈善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助困名额,除秘书处直接资助一部分外,其余名额按照已建立办事处的区及远郊县适当照顾的原则,在每年度初分配到各区县。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资助的信,原则上转至有关区县负责调查处理。

  三、申请方式
  因有各种特殊困难需申请资助者,可把困难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送到或寄往市慈善基金会秘书处或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办事处,也可通过市慈善基金会网站发出求助信息。

  四、审批方式
  由我会秘书处统一制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助困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三份,由本人申请填写,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已建立办事处的,经办事处负责同志审批后发放;未建立办事处的,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名盖章后,报我会秘书处审批。
  各办事处应每年季度填报《助困情况统计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送秘书处。

  五、时间要求
  我会每年度助困计划从当年5月至次年4月。各区县从现在起,即可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每年国庆节、老人节及春节前可适当集中助困,但全年原则上不超过分配的名额和金额,每年4月份全部完成。对有一定影响的对象,可请办事处或区县有关领导上门慰问送资助金,其中典型事例及时送秘书处,以便组织宣传报导,扩大社会影响。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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