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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慈善捐赠救助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在救灾、扶贫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海市经常性慈善捐赠救助物资统一归口由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
二、本中心通过下属各工作站对全市的捐赠物资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要求和统一验收标准,设立捐赠物资总帐和分类帐,严格做到帐、证(卡)、物统一,准确无误。
三、本中心对下属各工作站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本中心和各工作站在收到辖区内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捐赠物资后,应当场进行登记,并出具统一收据。对捐赠的特别贵重物品(如古玩、首饰、文物、名牌手表等),应建立有关资料档案;对一次性捐赠数量较大,物资的使用价值较高时,特别是单位成批物资捐赠等;还应为捐赠者开具专用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严格做到帐、证、物、收据一致。
五、各类捐赠物资须在各工作站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分类、整理,用统一制作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并按照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的要求,运送至本中心有关仓库存储。
六、对不宜长途运输或不适合用作救灾、扶贫、济困的捐赠物资经本中心物资评估后,可按规定进入市场调剂销售。销售收入除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后,作为慈善基金纳入本中心财务专门资金帐户,实行专帐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捐赠物资调剂销售所得款项扣除成本作为工作经费后上交慈善基金专用帐户,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统一调配使用。
八、本制度经中心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自二OOO年九月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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