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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区(县)办事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区(县)办事机构的作用,广泛深入发展各项社会慈善事业,扩大筹集基金的渠道。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关于在各区(县)设立若干办事处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批准设立的,并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名义挂牌的各区(县)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基金会与各区(县)办事处密切联系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也是驻各区(县)办事机构的审批、服务、协调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及审批
第四条 各区(县)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自觉履行本会章程,均可提出设立办事处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条件:
1.办事机构的名称符合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
2.有专(兼)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3.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六条 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程序:
1.凡申请设立办事处的,须征得所在区(县)政协或民政部门的意见和给市慈善基金会的公函,即:申请报告。
2.经基金会批准,由秘书处行文答复。并由秘书处统一发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区(县)办事处》铜牌。
3.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基金会会长任命。经协商后,委员由办事处主任任命,并报秘书处备案。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 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任务:
1.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持久地宣传“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互助精神。
2.开展慈善助困活动,举办慈善助困项目,资助慈善助困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发展本区慈善公益事业;
3.讨论和制定本办事处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并报基金会秘书处核准;
4.讨论和确定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职权:
1.各办事处筹集的资金(物品),原则上划归各区(县)办事处开展慈善助困活动,举办慈善助困项目,和发展本区(县)慈善公益事业。
2.各区(县)办事处,凡兴办、改造、添置等公益设施,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和管理权,原则上属各区(县)办事处。
3.各区(县)办事处应加强对本地区已办各项慈善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本办事处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定期考核,报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 义务:
1.各区(县)办事处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派出机构,应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
2.各区(县)办事处在各项活动中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等一切规章和规定。
3.各区(县)办事处的办公地址和负责人变更、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等,须及时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4.各区(县)办事处应接受所在区(县)政协或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基金:
1.各办事处筹集的资金,应按基金部规定定期(定量)统一解入本会开户银行所指定的帐号内,由本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并按“基金管理办法”实施。
2.各办事处应独立设帐,配备财会人员,严格执行本会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接受本会基金部的监督。
3.各办事处所筹集的资金,应统一出具、颁发本会收据和证书,不得自行印制任何票证。
4.办事处日常工作经费由各办事处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报基金会核定后,从该办事处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采取报领制形式。即: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每月定期向基金会基金部结算。第一年由本会借支核拨。
5.各办事处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物品均应立帐造册,并按月报基金会基金部备案(包括定向捐赠)。
6.凡以本会名义筹集的资金(物品)和用本会资金(物品)兴办、改造、添置等公益设施,其名誉权和处分权属本会。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每二年度对各区(县)办事处组织开展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报请基金会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1.以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为宗旨,积极参加慈善助困活动,在协助政府发展本区(县)慈善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2.在多渠道筹集资金,举办慈善助困项目中,成绩显著的。
3.在遵纪守法,履行本会章程,严格按照本会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取得公认的。
第十三条 秘书处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可报请基金会批准或通报,或注销其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开展慈善助困活动中,有损本会形象的。
2.在多渠道筹集资金,举办慈善助困项目中,移作他用,或违背捐赠人的意愿,甚至营私舞弊的。
3.违反本规定各项条款的。
4.与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相抵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法律、会计顾问事宜,统一由本会法律、会计顾问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将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由秘书处负责提出修改、补充条文,报基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 一九九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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