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接受市民政局、市慈善基金会委托,负责接收国内外慈善捐赠救助物资,并作好储备和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做好用于本市和支援外省市的救灾及贫困地区物资的储备工作 ;提高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和公民日常捐赠物资使用效率;对慈善捐赠物资和其他合法形式募集的物资统一规范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精心服务。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领导。
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88号6楼。
第六条 本中心的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上海市民政局委托,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授权,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物资,并按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各项救助计划或变现。
第八条 每接受慈善捐赠物资种类为:
1.库存积压的成品类物资;
2.日用品、家电、家具;
3.衣被类(内衣除外);
4.文物和书画;
5.药物和食品类;
6.机械设备和各种原材料;
7.不动产 ;
8.其它。
第九条 对慈善捐赠物资和其他合法形式募集的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经常性救助社会特困群体物资工作和支援外省市救灾物资工作 。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推荐,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同意方为有效。本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实行聘任,每届聘期五年。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
2.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讨论和确定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及年度资金预算;
4.讨论和审议本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结算情况;
5.决定聘任本中心主任、副主任;
6.讨论和决定本中心其它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2.制定和执行本中心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3.主持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4.任免本中心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中心内设物资部、社区部、财务部和办公室,分别负责本中心的物资募集与管理、工作站的管理、财务管理、和其它内部事务工作。根据本中心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增设其他必要的工作部门。本中心下设若干直属工作站和区办工作站。
第十五条 工作站
1.本中心在本市内设立若干工作站,逐渐形成全市慈善物资的捐赠网络。各工作站须达到本中心规定的建站标准,方可履行工作站的职能。
2.由上海慈善基金会各区办事处组建的工作站,受本中心业务领导,其职能是负责本区域各类捐赠物资的接受、分类、整理、打包和存储工作。
3.由本市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中心审验批准成立的工作站。业务上接受本中心领导,其职能是接受捐赠物资及对其进行分类、整理、打包和存储工作之外,并负责经本中心评估后的捐赠物资的变现。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1.政府资助;
2.捐赠物资变现后的部分所得;
3.社会各界定向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
1.本中心工作人员的费用开支;
2.支付捐赠物资运行过程中的费用;
3.支付本中心及下属工作站的日常开支;
4.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经费;
5.其他各项必要的开支。
第十八条 本中心下属工作站募集捐赠物资,经本中心评估后变现,工作站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余纳入工作站慈善救助款项,上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原则: 本中心设立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每年接受主管单位年检和社会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中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人、财、物等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中心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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